9月15日上午,记者从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了解到,内蒙古将规范农村牧区饮用水活动,把农村牧区饮用水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
实施农村牧区饮水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的重要内容,也是直接关系到农村牧区群众民生的重要工作。内蒙古地域辽阔,气候干燥,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复杂多样,水样资源分布不平衡,是严重缺水的干旱内陆地区,多年来许多地区饮水困难、饮水不安全的问题困扰着广大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不少地方饮用水苦咸水、含氟、砷超标水,严重影响了农牧民的身体健康,制定出台一部规范农村牧区饮用水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很有必要的。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管理条例(草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为依据,结合内蒙古农村牧区实际情况,全面规范调整内蒙古农村牧区饮用水安全管理、运行过程中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协调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利益和矛盾,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进一步理顺相关机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草案)对农村牧区饮用水工程质量、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权利和义务、农村牧区饮用水工程的所有权体制和管理体制、合理确定水价、饮用水安全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上作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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