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和谐性的原则。1985年的标准适用范围是城乡饮用水的,但是在农村实际上是按照1991年全国爱卫会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准则”来评价的,在准则里面水质分为三个级别。在这次标准修订过程中修订组也考虑了这个问题,我们希望把中国范围内全部人群的饮水标准纳入到一个要求里面,当然我国也有一些实际情况,这些情况可能是短期内很难得到解决的,标准中对这部分情况从标准可行性的角度上也给予了考虑,但是城乡的饮水标准最终走到一条线上,这是核心性的原则。
第二,安全性的原则。当然任何安全都是相对的安全,标准中提到的保障饮用者终身饮用安全,这个终身也是相对的概念。借鉴的是WHO的概念:寿命以70年计,每天饮用两升水,在这种情况下,因饮水患病的风险是10-6。
第三,科学性的原则,在饮用水标准里收纳了106个指标。指标的选择上修订组有N多的考虑,首先要确认这些指标在我国的水源水中可能存在,其次是这些指标要有毒理学和流行病学资料,可以确定卫生限值。第三点是有成熟的检验方法,否则指标纳入标准也没有操作性。原来的标准是108项,有两项指标的检验方法不够成熟,因此将其从饮水标准中暂时去掉了。
第四,协调性原则。刚才很多专家提到了,对同一个科目往往有不止一项标准对其进行约定,可能是从不同的角度,但是不可避免的是一些内容出现交叉和重复,标准之间的不一致会使标准的使用者无所适从。为了避免这一问题,修订组采用的方法是如果有相应的标准,本标准中不做重复规定,而是直接饮用相关标准,比如针对水源水的要求,引入了GB3838和GB/T14848两个标准;针对化学处理剂和输配水设备引入了GB/T17218和17219;针对二次供水引入了GB17051。新标准中共引用了9个标准和规范。当然因为各标准制订的时间不一样,标准之间的匹配性尚有缺陷,但是这种匹配可以通过后续的修订不断完善。
第五,是可行性原则。新标准中共有106项指标,将其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两类,其中常规指标42项,非常规指标64项。将基本能反映水体的大致情况的指标列为常规指标。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地域条件不一样,经济发展不一样,水源水质状况也不太一样,为了能全面反映和控制饮水的安全,新版标准中规定的指标数量较多,对于非常规指标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监测。另一方面,从标准的可行性出发,新版标准采取了分段实施的做法,2007年7月1日常规指标必须要满足新标准的要求,但是对于非常规指标给了一个过渡期,因为水处理工艺,水源水质条件等都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改变的,当然这个期限不是无限的,2012年的7月1日是最后的截止日期。这期间各地政府可以根据本身的情况来确定非常规指标的实施进度。
第六是先进性的原则。在标准的制订中,修订组充分研习了国外,比如美国EPA,欧盟、日本、俄罗斯等国家的饮用水标准,当然也包括WHO的水质导则。1985年标准和2006年标准比对可以看出,增长最多的是有机物指标,农药指标,消毒剂及副产物指标,微生物指标等,这与同时期的研究成果是相一致的。又例如消毒剂,原来是以液氯为主,后来发展了二氧化氯和臭氧技术,在新标准中把这些消毒方式都纳入了进来,同时对他们可能带来的消毒副产物问题分别进行了限定,针对臭氧提出了溴酸盐和甲醛的卫生限值,针对二氧化氯提出了氯酸盐和亚氯酸盐的卫生限值。
这张图是新版标准和国外标准的比对情况。欧盟标准建立于1998年,水质指标48项,俄罗斯标准发布于2002年,正文是52项指标,附录指标是343项;日本标准制定于2004年,50项;WHO的现行标准发布于2004年(第三版),之后又作了一些内容上的补充和修订;美国EPA2004年的标准中一级指标87项,二级指标15项,需要说明的是美国2006年又出了新版标准。我们并不认为指标数量越多标准就越先进,标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体现在是否能反映本国的实际水质情况,最适合的才是最好的,并不是一味的强调指标数量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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