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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策法规方面来看,我国基本上健全了环境行政管理的法规体系,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污染防治的法律,但尚无直接规定解决环境与健康问题的法律条款。环境与健康问题是一项跨领域的综合性工作,涉及相关部门较多,部门间协作应对必须责、权、利分明,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建立监管机制加以推动和落实。只有制定一部针对性强、全面具体的《环境与健康法》,才能扭转国家各行政部门在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时无法可依的局面。近年来环境法学界和民法学界对环境污染健康损害问题进行了许多研究,不但有许多论文发表,而且还有一些专著出版。这些都为环境与健康立法提供了法理基础。
从国际进展看,2008年韩国环境部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环境与健康法》,主要规定了政府与企业在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上的主要义务,并突出了对特殊人群与特殊地域的特别保护,设专章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框架内实施健康风险评价,开展健康风险评价是环保部门的法定义务。韩国的经验,可为我国制定《环境与健康法》提供有益参考。
要注意哪些问题?
对于如何制定《环境与健康法》,吕忠梅也有进一步的考虑。她告诉记者,首先要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在环境与健康管理上应明确政策措施、发展规划、资金保障,开展宣传教育,开展监测及定期发布环境健康风险等,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议事日程。
“优良的生活环境越来越成为我国城乡居民的普遍追求,不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质量是一种公共产品,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针对高健康风险的污染物要定期调查和评价,发布生活环境的污染状况和居民的健康危害状况,让居民及时知道自己生活环境的好坏,了解自身因为环境污染面对的额外健康风险,这是各级政府的义务。”吕忠梅强调。
其次,要明确环境与健康立法内容。吕忠梅指出,立法应专门针对环境污染健康风险管理,明确环境与健康相关损害的预防与控制措施,包括建立环境与健康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环境因子风险评估以及对新技术和新物质的环境与健康审查程序,制定健康影响评价申请程序、环境与健康信息公开程序,定期开展环境与健康基础调查和特定地区环境流行病学调查,对环境与健康信息和数据进行收集管理,对高危人群和敏感人群进行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及管理等。
第三,要明确法律责任。针对违反《环境与健康法》的规定,应明确相应的一系列法律责任和罚则,包括消除污染危险、停止污染危害、恢复环境质量原状、对伤者或者病人治疗康复、赔偿财产和精神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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