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公众参与包括水资源管理在内的环境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奥尔胡斯协定》(2001)对公共参与做了明确界定,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确立了三项基本权利;《关于公众获得环境信息的指导方针》(2005),对于公众的权利、管理机构的责任、公共信息服务的方式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二、欧美水污染治理的经验总结
随着全球经济发展和人口持续增长,水环境承受的压力日益加大。由于发展阶段的差异,发达国家已经结束了经济的高增长期,近些年来对水污染治理进行了大量探索。在长期治理过程中,积累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经验,政策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参与和积极互动,确立了水污染治理的若干新理念、新路径和新方法。
(一)构建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发达国家和区域性组织已构建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纵向上,从国家层面到区域、流域层面都已分别制定法律法规;横向上,针对水污染治理的实际需求,从技术层面、管理层面、社会公众参与层面制定了各类技术标准、经济政策、行政管理政策等规章制度,形成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指导水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约束水污染行为的扩张。
(二)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模式。基本可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集成—分散”式和以英国为代表的“一体化统筹”式。“集成”体现在由统一的流域水环境管理部门进行政策、法规与标准的指定,以及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环境保护部门所涉及的各部门与地区间的协调。“分散”则表现为各部门、地区按分工职责与区域对水资源、水环境分别进行管理。而“一体化统筹”是指在较大的河流上都设有流域委员会、水务局或水公司,统一流域水资源的规划和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直至供水到用户,然后进行污水回收与处理,形成一条龙的水管理服务体系。
(三)采取了综合治理的管理手段。各个国家或区域性组织总结多年的实践经验,综合运用了财政、税收等经济管理手段,水质监测、污染总量控制等技术管理手段和流域综合管理、制定战略计划等行政管理手段开展水污染治理工作。
三、对北京市的启示
从水污染治理的定义上看,“治理”已经被赋予更深层次的内涵。有文献指出,“水环境可持续管理”和“水资源综合管理”等概念主导的“水管理”时代已经结束,取而代之的是“水治理”理念。水资源具有多方面的服务功能,既是生命之源,又是生产之要,更是生态之基。面临水污染的巨大压力,各国从多个不同层面积极寻求因应之策,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行政执法力度的强化、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的转变、公众参与力度的加强等等。经多年实践证明,这些措施在改善水环境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因此,对各国水污染治理经验进行分析之后,探究治污经验,可对北京市水污染治理工作及水务改革发展有所启示。
(一)应完善法律体系和标准规范北京市在水污染治理的法律层面上,需要完善水法规配套体系,加快立法进程,适时推行排污权交易,保证水污染治理规划依法有序进行,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