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结构形式和经济效益分析
因为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法律上保障了基层很大空间的自治权。供水服务和废水处理是属于基层乡镇社区和其它公法机构职责内的公共民生保障核心任务之一。这样的任务定位决定了涉水企业的组织形式,参与部门以及必要的合作。基层的政府条例和各州州法通常对饮用水供应和废水处理有进一步详细规定,并定义为基层的职责任务。
德国以公法性质(公营)和私法性质(私营)的企业形式拥有多样性的供水排水企业结构。水业机构通常分为政府经营(作为一般的基层行政)、单独经营(经济上独立)、公法性机构(经济和法律上独立的公营机构)、独立社团(基层政府控制的私营法律形式的企业)、委托经营/运营者模式/合作模式/PPP(公私合作伙伴)模式(设施运营交给私营运营商,公法上的职责保留在基层政府那里)这五种模式。同时,为促进供水和废水处理的运作效率,基层政府间还进行合作,并缔结成协会和联合体。而在私营企业形式冠以“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独立社团和合作模式中,大部分情形下基层政府持有优势股权。在2012年德国共有6065家供水企业,6900家废水处理企业。私营企业在饮用水供应领域保障60%供水,而公营企业在废水处理领域占主导,处理58%的废水。在运用PPP模式上,废水处理领域达到34%的比例,明显高于供水领域的20%。除了这些职责任务外,基层政府还要负责执行实施联邦和州的部分环境法律。基层水管部门负责审批废水设施、水处理设施、小型水处理设施、废水与雨水管道、水体使用以及在水源及泉水保护区的特别许可。同时负责监管与执行,以及负责区域内的水体维护。
图六:公共水供应企业结构形式发展
(左边为公营,右边为私企;灰色为企业数量,蓝色为供水量)
图七;2010年德国供水企业的规模结构图
(灰色为企业数量比例,蓝色为供水量比例)
德国水经济领域是私营经济的最大项目委托方之一,因为水行业企业认识到,企业要长期保持高效率,必须要拥有行业顶尖知识和能力的专业员工,所以在很大规模上将规划和建造任务发包给外部企业。也因此,企业很早就开始持续投资到年轻员工的培训上,并根据自身需要多方面予以培养。
图八:在公共供水和废水处理的投资发展
(蓝色为供水,紫色为废水处理)
费用、饮用水水质、环境专职监督员以及取水权利和排水权利都处于严格的法律监管下;成本涵盖也在法律上得到锚定。规范水行业的价格和费用主要是在《基层政府收费法》和各州的《基层政府条例》予以规定。在法律框架上,费用的制定主要依据恰当性原则、成本涵盖原则、禁止超过成本原则、消费者平等原则以及企业经营中的一些基本原则。而对水业的价格和费用监管则基于水业经营的公法和私法上的地位不同,分别处于行政法和反垄断法的不同程序审查监管中。同时,在饮用水中还包括取水费(税),但各州对此有不同规定,有的州(拜仁州和图林根州)没有规定。在废水处理费中也包括废水排放费(税),而它是联邦法律统一规定的。此外,一些州对于水源保护区和取水源头的农业护水措施规定补偿费,它也涵盖在供水成本中。最后,德国各州对供水和废水处理的经营税也有差异,一般给予供水企业减免型营业税优惠,而对废水处理行业,根据企业的不同性质,通常对于公营的废水处理豁免营业税,而私营的废水处理企业往往需要全额缴纳。整体上,饮用水和排水相关的费用涨幅多年来一直处于通货膨胀指数以下。对于客户来说,供应安全和饮用水水质是最具重要意义,对此收取恰当费用,几乎所有人都持认可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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