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Q:地表水质量监测数据属于国家秘密吗?
A:根据部分环保部门给两江环保中心的答复:《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秘密目录》由环保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最新的目录是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118号)中体现的。目录中指出:“用于环境质量综合分析的全国及各地区水、气、声、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的原始系统监测数据”属于国家秘密。但两江环保中心找不到该文件的详细信息。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属于国家秘密的话,那么空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也应属于国家秘密。但目前公众可以非常便捷地获取身边每一个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监测数据,充分满足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监督权,并且,空气环境监测数据的公开有效推动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那为何不能建立便于公众查询和理解的地表水水质信息发布系统,全面公开地表水水质信息呢?
参考:王洪臣谈我国水质标准体系建设
横纵双向观我国水质标准体系:框架已具 尚不完善
横向来看,水质标准体系包括水环境质量标准、用水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大类。王洪臣认为,经过多年的努力,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制修订了一批水质标准,使水质标准有了“质”的变化,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但仍需完善。
站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高度,水循环的每个关键节点均应制定相应的水质标准,以实现水的健康循环。基于这一观点进行梳理,王洪臣认为我国水质标准体系还存在诸多缺失,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我国需要制定系统全面的工业废水预处理标准,否则工业污染物将“穿透”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处理、污泥处理等工艺过程,影响再生水水质,并影响污泥的资源化。另外,仅用一个简单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同一套指标,“刻画”包括湖泊、水库、河流、湿地、河口等不同水文特征的地表水环境,也值得商榷。目前,城市径流污染已成为重要的污染源,如何控制雨水的排放,也应该尽早纳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纵向来看,水质标准体系的问题似更加突出。一项完整的水质标准,至少应包含标准限值、取样及检测方法、评价方法三个基本要素,缺一不可。对于我国的水质标准体系,王洪臣认为相当一部分标准存在标准限值宽严不相济、取样规定相对缺乏、评价方法模糊等问题,大大降低了标准的可操作性。
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 重点解决四大问题 我国水质标准体系尚需改进的问题较多,王洪臣重点指出其中的四个问题:
首先,我国水质标准体系建设的目的和依据不够明确。“虽然我国每个流域能进行了水功能区划,但水环境保护最终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总体目标,目前并不明确。”王洪臣称,标准体系所“刻画”的客体没有目标,如何建设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在发达国家,水质标准体系建设的目标非常明确。以美国为例,美国水环境保护的最终目标是所有水体都要“可渔、可游,并且反退化”,这是美国水质标准体系建设的依据,也是目的。王洪臣建议,水行业各个方面应携手提出我国未来关于水的总体质量目标,而不是简单说功能区达标率要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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