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是有价值的,也是有价格的。水价,简言之就是水的价格。这里,所说的“水”是指那些能够或可能被人们所利用的水,具体地说,就是广义上的可供水(包括生活、市政、工业、农业、生态、环境、休闲、美学等多种用途的水),是一种人类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具有可利用性、相对有限性、可再生性等特点,是一种特殊的垄断性商品,又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水的稀缺程度、可利用程度、需求程度以及水利用中的劳动投入,成为影响水价格的主要因素。
水作为一种商品,进入的是一种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来管制的不完全市场。水价可分为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三个组成部分(水信息网,2002)。
资源水价是体现水资源价值的价格。它包括对水资源耗费的补偿,对生态(如取水或调水引起的生态系统变化)影响的补偿,以及对水资源开发技术促进的补偿。
工程水价是通过具体的或抽象的物化劳动把资源水变成产品水,进入市场成为商品水所花费的代价,包括工程费(勘测、设计和施工等)、服务费(包括运行、经营、管理、维护和修理等)和资本费(利息和折旧等)的代价。具体体现为供水价格。
环境水价是使用后的水体排出用户范围后污染了他人或公共的水环境,为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所需要的代价。其具体体现为污水处理费。
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是可以进入市场调节的部分,但进入的是一个经政府特许经营管制的不完全市场。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的确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1.制定水价,要考虑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费用
与供水有关的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费用,要纳入水价计算。对于大型水利工程(如跨流域调水工程),可以实行股份制,进入市场。
2.实行“阶梯式”水价
这是指用水量越大,价格就越高,对于超定额用水阶梯加价。主要目的是促进节水和减少污水量,增强水资源可再生能力。
3.考虑污水处理费
也就是在水价格中,应承担一部分污水处理费用,包括工程费、服务费和资本费用。这是考虑用水对生态系统影响的一种补偿。在监测计量许可的情况下,对大企业用户也应根据污水排放量大小实行“阶梯式”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4.实行民主协商制度,增加水价制定的透明度。
水市场是一个不完全市场,水行业带有较强的垄断性质,政府又通过特许经营进行管制,因此,应由政府、水企业和水消费者三方组成水务协商管理委员会,进行民主协商,召开听证会,增加水价制定的透明度。
5.充分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对特殊地区、行业进行政府补贴
由于水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政府往往需通过供水实现其一定的政治及社会目标,水不可能完全商品化,这样就必须将水的社会公益部分剥离出来,由政府承担。因此,水价制定也就很难完全市场化。政府对供水的补贴实质上是进行社会再分配、实现利益调整的一种方式。对居民生活用水而言,水价补贴实质上体现了对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特别是对低收入家庭的照顾;对工业用水的补贴,则通常是政府出于对地区投资环境的整体考虑,希望籍此在降低工业成本方面增强吸引力;对农业供水而言,水成本补贴和水价格补贴实际上是对粮食价格的补贴,这一世界范围内(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水补贴政策对粮食成本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已形成一种价格压力,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也面临极大的价格压力,保持农业用水的水价补贴是必然的、长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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