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大事之“饮用矿泉水新国标实施” |
时间: 2010年06月23日 来源:中国食品报 作者: 佚名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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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日起,新的饮用矿泉水强制性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正式实施。这是对1995年制定的国标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新国标在多个方面做出了修改。如增加了对天然矿泉水中锑、锰、镍等三种金属物质的指标限量,不得用容器将原水运至异地进行灌装;对预包装饮用天然矿泉水须标示水源点名称;当氟含量大于1.0毫克/升时,应标注“含氟”字样以及除非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可,否则标签上不得声称有医疗作用等。 新国标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增加了溴酸盐的限量指标,为0.01毫克每升,即每升饮用天然矿泉水中的溴酸盐含量不得超过0.01毫克。新国标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删除了菌落总数指标的要求。在取消菌落总数指标的同时,增加了粪链球菌等3项微生物的指标限量,规定取样250毫升饮用天然矿泉水中,粪链球菌等3项致病菌含量均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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