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体系须待完善
从纵向来看,水质标准体系的问题似乎更加突出。一项完整的水质标准,至少应包含标准限值、取样及检测方法、评价方法三个基本要素,缺一不可。在这方面,相当一部分标准存在标准限值宽严不相济、取样规定相对缺乏、评价方法模糊等问题,大大降低了标准的可操作性。美国的《NSF61-2009 饮用水系统部件-健康影响》在取样检测和评估方面有一个非常规范的先例,对于我国的水质标准体系建设也有参考意义。
我国标准体系中有些指标的限值过于严格,而有些指标则过于宽松,有“深一脚浅一脚”的感觉。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硝基苯限值为0.017mg/L,远严于各国标准。对于pH值,各类水体均为6-9,限值要求太低了。pH值是一个虽然常规但极其重要的综合指标,一个水体,pH值的细微变化即意味着水中发生了或物理或化学或生物的重大变化。美国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对每一类水的pH值都进行了细致划分。
发达国家的标准限值是基于科学的水质基准,综合各种经济的、管理的、社会的因素确定的。我国也应基于水质基准,结合国情,合理确定每一项限值,做到宽严相济。
陶城网20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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