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有2/3的市镇成立联合会,联合会由政府代表、用户代表、水务公司等各方面代表组成,对供水和污水处理事务进行共同管理。管理的模式有二种:一是政府直接组织经营和管理;二是租让给私营公司经营和管理。随着90年代以后私有化进程的加快,政府直接经营和管理的水务公司已经不到25%,大部分分布在偏僻地区或用户比较分散的地区,而由私营公司经营的水务公司占75%以上。
对于公营水务公司,政府一般通过计划合同的方式进行监管。对于私营水务公司,政府则采取出租合同和特许合同两种方法进行监管,这种方式在法国已经拥有100多年的历史。根据出租合同,地方政府承担水工程的建设或扩建所需费用,经营者只承担资产的运营管理费和风险费用,不承担固定资产的投资,不参与水价的制定,租让合同期限一般为5-20年。根据特许合同,经营者不仅负责资产的运营和管理,而且还要承担固定资产的再投入,并参与制定水价,特许合同一般为20~50年。目前法国对大多数私营水务公司采取租让合同监管方式。租让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供的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用户征收的水费标准及水价变化情况等。
监管原则和内容
法国各级水务监管体系对水资源的开发、使用、保护和管理都遵照如下原则:(1)按流域统一管理原则;(2)多目标综合利用原则;(3)水生态系统保护原则;(4)国家公共主管部门和流域开发者(水务局)协同制订水开发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5)“以水养水、专款专用”的原则,用水户和排污者必须付费;(6)统筹规划原则,制定中长期规划,并确定流域投资优先项目。水务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水利工程投融资、监管、水价监管和水质安全监管。
(1)水利工程投融资监管
法国城市饮用水供应和排水道、污水处理厂及供排水科研等水利工程投资全部由政府负担,农村饮用水取水工程由政府与用水户联合投资,投资来源包括受益区所交水费、贷款和捐赠基金等。灌溉工程一般由自筹解决投资,重大灌溉工程的投资由国家负担全部或一半。在私人水道上修建的水利工程,投资由受益者分摊,有重大效益的工程,由省或区管理局投资兴办。为避免水价猛涨而使用水户无法承受,市镇政府也接受多种形式的公共资助,主要资助来源是流域的水务局和国家农业供水基金及地区和省政府的补助,补助通常是从政府预算拨款中以低息贷款形式发放。
防洪工程投资分摊方法有四种:①国家分摊国有河流防洪工程的投资,受益范围明确的坝、库、堤和河道疏浚等。防洪工程投资由受益者分摊;②各部门分摊;③流域机构分摊;④当地集体捐款或向银行借款。
就运行管理费用的分摊而言,在私有水道上修建的供水工程的运行和养护费用由受益者分摊。对农业与水资源管理有重大利益或急需建设的水利工程,其运行管理费用由有关省或区的水管理局分摊。公共河道上,对许可修建的水利工程,其养护维修费用,由特许权拥有者负责。对单位有直接利益的堤、坝、河渠和水库的养护和维修,其费用按规定由国家和受益单位分摊。废水处理厂的运行养护维修费用由全区域用水户共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