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情况,请审议。
一、近年来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进展及成效
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各地区、有关部门把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和投入力度,工程建设显著加快,监管力度持续加强,城市和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饮用水状况总体安全。
(一)关于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1.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十一五”期间,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公共供水日供水能力增加0.33亿立方米,管网长度增加22.21万公里,用水人口增加0.96亿人。截至2010年底,全国城镇(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供水人口6.3亿人,供水普及率达90.3%。2011年,按照自2012年7月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评价,全国设市城市公共供水厂出厂水水样达标率为83.0%,设市城市和县城公共供水末梢水水样达标率为79.6%。目前,全国约85%的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划定了保护区,编制了水源地保护规划,城市饮用水水源达标率基本稳定在80%左右。
2.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体系初步建立。2007年,经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和卫生部印发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城市饮用水规划》)。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规划。有关部门配套编制并实施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和《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同时,还编制实施了与饮用水安全保障相关的水资源、抗旱、流域水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地下水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
3.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按照全国人大的统一部署,修订了水污染防治法,增设了“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专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和执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修订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指标从35项增加到106项,加强了对水质微生物、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指标的控制。还颁布了水源保护区划分、供水设施安全运行与维护、饮用水监督监测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4.水源地保护与监管制度逐步健全。建立了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分批核准了175处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组织开展了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科学划分水源保护区,强化监督执法和应急指导。建立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年度评估机制、水源环保信息通报机制和水源环保规划联动机制。加强水源地监控能力建设,初步建立了多级水资源及环境监控网络。加强地下水源保护及监管,启动了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开展重点地区地下水超采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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