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推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编制区域发展规划、新城和重点发展区规划时,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
严格取水许可管理。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取水许可,出具水资源论证报告。取用公共管网水或再生水的建设项目,供水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供水。
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应急调度预案。加强涵盖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文水资源监测网络建设,完善水务运行调度和监测评价体系。在供水紧急状态下,分区分类采取限制用水措施。
(十四)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全面推进高标准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努力培育节水的生产生活方式,把节约用水工作贯穿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全过程。到2015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到25立方米以下,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11立方米以下,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7以上。
建立水资源经济社会评价体系,进一步细化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行业和用水产品的定额指标,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产业用水效率准入制度,定期进行用水效率评估,制定限制发展的高耗水产业名录,对用水超定额的生产企业限期进行节水技术改造,改造后仍达不到行业标准的核减用水指标。制定并完善满足本市需求的节水标准体系,逐步提高节水标准,强化节水产品认证和市场监督工作,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加强用水计划管理,严格用水计量,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建设节水示范工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城市发展新区要率先建成科学用水、高效用水的示范区。创新节水管理思路和方式,完善节水责任体系,进一步拓展节水空间,提高节水管理水平。
(十五)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各类水功能区水质达标。从严核定区域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排放指标和河道考核断面的控制指标。加强点面污染源治理,大力推广清洁生产。严格排水许可管理,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河湖排放未经处理或经处理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建立排水和水功能区水质监测预警系统,完善评价体系,制定监督考核制度。
(十六)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加强水量水质监测,将水资源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区县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污水治理和出境断面水质等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区县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六、建立水务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十七)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务建设的投入,今后10年全社会水务资金投入年均比2010年高出1倍。发挥政府在水务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务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市、区县财政部门在加大资金政策统筹、优化支出结构的基础上,对水务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每年从市、区县两级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设立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用于水务工程基本建设。本市作为重点防洪地区和水资源极端紧缺的城市,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水利资金支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制定本市实施方案,拓宽资金渠道,增加提取比重,扩大基金规模。区县政府要相应建立水务建设和管理的专项资金。继续做好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城乡水源保护和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水务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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