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投资-效益”为一体化的环境决策模型。在流域层面实施的是以流域为单元的综合性集中管理,即在环境部下设水务局,水务局下面有西北水务公司和泰晤士河水务公司等10个分公司。这些水务公司是对河流进行统一规划与管理的权力性机构,有权提出水污染控制政策法令、标准,有权控制污染排放,在经济上也有独立性。英国采取“使用者支付”和“污染者付费”的经济管理手段。明确指出“资源定价至少应该包含(水)产品和服务的机会成本,包括资本差别、运行维护成本以及环境成本”,并且后来逐渐认为除了污染防治成本以外,排污者还应该承担污染损害成本。
(三)德国
德国目前实行的是1996年修订的《水资源管理法》,该法律关于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规定详尽到了具体技术细节,它对城镇和企业的取水、水处理、用水和废水排放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德国自1970年以来,与法国、荷兰、瑞士和卢森堡草拟了三个国际条约,确定了向莱茵河排放污水的标准。德国成立了专门的流域管理机构,加强流域沿岸地区的合作,共同承担污染治理责任,该机构确立了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原则。经济调节是德国保护和治理水环境的重要手段。其主要经济手段包括:规定自来水价格、征收生态税和污水排放费,以及对私营污水处理企业减税等。德国境内有多条跨境流域,与邻国合作也是德国进行水污染治理的手段。
(四)法国
法国议会于1964年相继通过了《水法》、《水域分类、管理和污染控制法》,《水法》于1992年进行较大的修改,形成了新的体制、机制,推动了各级政府对水污染的防治。近年来,政府制定了《2010~2013年国家水保护行动计划》,旨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摸清法国水资源现状,加强水污染的防护和治理。此外,对跨境流域的治理也通过了《莱茵河2020计划》,实现莱茵河可持续发展计划。法国的流域水环境管理实行的是“综合—分权”管理,各流域都有一个流域委员会和水理事会,前者代表地方政府而不是中央政府,旨在促进流域内各机构履行其作用和职责,而后者在执行流域委员会决定的同时,还对中央政府负责,从事各项具体技术工作。实行“水务会议”制度,由专属流域机构、政府、流域内拥有土地的集体和居民及其他代表“三三制”参加。法国采取多项行政管理手段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在所有人口超过2000人的城镇均建立污水处理厂,目前城市污水处理覆盖率已经达到98%。要求所有城镇在2015年前必须建立符合欧盟标准的污水处理系统。与此同时,也采取了征收水污染税等经济管理手段。
(五)欧盟
作为欧洲联合治理水环境的领导者,欧盟在1970年即开始制定了保护水源和河流的政策,当时主要通过立法保护水质,并集中力量制定水质标准。2000年10月23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正式批准通过《水框架指令200060EC》。欧盟《水框架指令》将环境管理、环境规划、环境标准和环境监测纳入一个体系,实现了广义环境管理的有机统一。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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