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国外有关于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功能维系等方面的研究,但是地下水功能区划分方法或划分原则方面的工作鲜见,可供参考的不多。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开展了地表水体的功能区划工作,并且于2002年4月经水利部批准在全国试行[4-5]。地下水与地表水在形成、转化、运移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地下水功能区划在某些方面可以借鉴地表水体功能区的划分思路,但是不能完全照搬。地下水的功能区划应以水循环为基础,以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为划分的基本单元,突出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特点。
国内开展地下水功能区划分始于21 世纪初[6]。开展这项工作的部门主要有水利部和国土资源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人员也基本上隶属这两个部门。水利部于2005年组织开展了全国的地下水功能区划工作,编写了《地下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提出了地下水的二级功能区划体系和划分依据,也是本论文的核心部分。全国各省份均进行了功能区划分,大部分省份的成果通过了审查,有些省份的区划成果已正式发表[7-13]。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印发了《地下水功能评价与区划技术要求》,规定了地下水功能评价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及评价标准等,并据此在西北地区、华北地区和东北地区的平原开展了区划[14-19]。
本文是在水利部组织的全国地下水功能区划工作成果基础上凝练而成。在本次工作中初步建立了涵盖全国范围内各种水文地质条件的地下水功能区两级划分体系、各级功能区的具体划分依据与指标标准,并在全国(除台湾、香港、澳门外)的国土面积上进行了地下水功能区划分。地下水功能区划是一种全新的地下水管理模式,其理念、评价原则、评价体系与方法等诸多方面还属于探索阶段,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发展与完善。尽管如此,地下水功能区划在推动我国地下水管理工作方面无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2 地下水功能概念
地下水是水资源循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地表水一样,地下水具有多种重要的服务功能,只是地下水的功能和地表水的功能相比,具有隐蔽性、滞后性和恢复缓慢的特点。具体地说,地下水系统有3大类功能,即资源供给功能、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和地质安全保障功能。
2.1 资源供给功能
这里,资源指狭义的为人类社会经济供水的功能。而国际上的一些看法,地下水资源不仅服务于人类,还服务于生态环境系统,属于具有更广意义的资源概念。为了保持地下水资源的供给能力,首先在水量上,地下水要得到可持续的稳定补给,这样才能保障可持续开发。而地下水补给受水位和地表水以及水生态系统的影响。地下水系统完整性的重要内涵之一就是地下水补给能力的维持。资源供给功能中也有水质要求,因此,地下水水质保护也是实现资源保障的重要因素。
2.2 生态保护功能
地表水生态系统(河道基流、湿地和泉水等)和陆地非地带性植被都需要地下水的补给和调节。我国西北地区的平原天然绿洲更是需要地下水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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