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2种二级功能区,保护区划分为生态脆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下水水源涵养区3种二级功能区,保留区划分为不宜开采区、储备区和应急水源区3种二级功能区。地下水二级功能区主要协调地区之间、用水部门之间和不同地下水功能之间的关系。
4 地下水功能区划分依据
地下水功能区划分的主要依据包括:地下水补给条件、含水层富水性及开采条件、地下水水质状况、生态环境系统类型及其保护的目标要求、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区域水资源配置对下水开发利用的需求、国家对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保护的总体部署等。
4.1 开发区划分依据
开发区是指地下水补给、赋存和开采条件良好,地下水水质满足开发利用的要求,当前及规划期内(2030年,下同)地下水以开发利用为主且在多年平均采补平衡条件下不会引发生态与环境恶化现象的区域。
开发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补给条件良好,多年平均地下水可开采量模数不小于2万m3/a·km2;②地下水赋存及开采条件良好,单井出水量不小于10m3/h;③地下水矿化度不大于2g/L;④地下水水质能够满足相应用水户的水质要求;⑤多年平均采补平衡条件下,一定规模的地下水开发利用不引起生态与环境问题;⑥现状或规划期内具有一定的开发利用规模。
按地下水开采方式,地下水资源量、开采强度、供水潜力和水质等条件,开发区划分为集中式供水水源区和分散式开发利用区2类二级功能区。
4.1.1集中式供水水源区
集中式供水水源区是指现状或规划期内供给生活饮用或工业生产用水为主的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地。
满足以下条件,划分为集中式供水水源区:①地下水可开采量模数不小于10万m3/a·km2;②单井出水量不小于30m3/h;③含有生活用水的集中式供水水源区,地下水矿化度不大于1g/L,地下水现状水质不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规定的Ⅲ类水的标准值或经治理后水质不低于Ⅲ类水的标准值,工业生产用水的集中式供水水源区,水质符合工业生产的水质要求;④现状或规划期内,日供水量不小于1万m3的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在本次工作中单独划出进行全国汇总。
根据规划期地下水供水量和地下水可开采量模数划定集中式供水水源区的范围,以地下水汇水漏斗的外包线确定。
4.1.2分散式开发利用区
分散式开发利用区是指现状或规划期内以分散的方式供给农村生活、农田灌溉和小型乡镇工业用水的地下水赋存区域,一般为分散型或者季节性开采。
开发区中除集中式供水水源区外的其余部分划分为分散式开发利用区。
4.2 保护区划分依据
保护区是指区域生态与环境系统对地下水水位、水质变化和开采地下水较为敏感,地下水开采期间应始终保持地下水水位不低于其生态控制水位的区域。
保护区划分为生态脆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下水水源涵养区3类二级功能区,对于面积较小的地下水二级功能区,可考虑与其它地下水功能区合并。保护区各地下水二级功能区划分主要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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