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二级功能区区划面积
从全国范围看,地下水水源涵养区是地下水的主要功能区,占本次全国功能区划总面积的57%,这与山丘区是我国的主要地貌类型有关。其次,分散式开发利用、不宜开采区和生态脆弱区分别占全国功能区划总面积的18%、11%和9%。
山丘区中,水源涵养区面积占82%,是山丘功能区划的最主要类型。各水资源一级区内水源涵养区在山区中的面积比例均在60%以上,松花江、辽河、太湖、西南诸河和西北诸河水源涵养区面积比高达90%以上。
平原区中,分散式开发利用区、不宜开采区的面积较大,分散式开发利用区面积达到43%,不宜开采区面积31%。主要原因是平原区是地下水开发利用的主要区域,除了城镇和工矿业的集中式供水水源地以外,分散式开采是主要开发形式。我国平原区分布有大面积的咸水区,如海河流域中东部平原、淮河流域东部平原和西北内陆平原等。
6 结论
我国地下水分布广泛,通过地下水功能分区,明确不同地区地下水在保障供水、维持地表河道基流、维系相关的生态系统和保障环境地质安全等方面的主导功能,对地下水的分区分类科学管理具有重要实际意义,可为分区制定地下水保护标准奠定基础。
目前,水利部门和国土部门均已开展了地下水功能区划工作,提出了地下水功能区划体系、划分指标和标准。两个部门在区划方法上有所不同,水利部门是以地下水的主导功能进行区划,国土部门是在地下水功能评价基础上进行功能区划分。两种方法有各自的优缺点:水利部门划分方法简单易操作,但是划分标准的普适性需要再斟酌;国土部门划分方法的理论基础较完备,但是功能评价指标较多,指标的选取和各指标权重赋值还需要深入研究。
全国地表水功能区划已经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由于本身的复杂性、隐蔽性及资料条件的差异,全国地下水功能区划工作尚处于技术探索阶段。尽管广东等省市按照本文介绍的功能区划技术体系已经颁布实施了地下水功能区划,并作为地下水管理的依据,但随着工作的不断开展,仍有很多新的认识和不同的意见,例如,深层承压水的功能定位、不宜开采区等区划指标限值的合理性、山区水源保护区的可开采量及开采限制标准、分区地下水埋深阈值等,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唐克旺唐蕴 李原园 侯杰
水利学报201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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