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生态脆弱区
生态脆弱区指有重要生态保护意义且生态系统对地下水变化十分敏感的区域,包括干旱半干旱地区的天然绿洲及其边缘地区、具有重要生态保护意义的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等。山区内的自然保护区主要是植被保护,与山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关系不大,宜划为水源涵养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划分为生态脆弱区:①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有重要生态保护意义的湿地;②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③干旱半干旱地区天然绿洲及其边缘地区、有重要生态意义的绿洲廊道。
湿地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缓冲区面积有重叠时,取湿地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边界线的外包线作为该生态脆弱区的范围。
4.2.2地质灾害易发区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地下水水位下降后,容易引起海水入侵、咸水入侵、地面塌陷、地下水污染等灾害的区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划分为地质灾害易发区:①沙质海岸或基岩海岸的沿海地区,其范围根据海岸区域咸淡水分布界线确定,沙质海岸以海岸线以内30km的区域为易发生海水入侵的区域,基岩海岸根据裂隙的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海水入侵范围;②由于地下水开采而易引发咸水入侵的区域,以地下水咸水含水层的区域范围来确定咸水入侵范围;③由于地下水开采、水位下降易发生地面塌陷的地下水分布区,根据水文地质结构和塌陷范围等,合理划定易发生塌陷的区域,不仅仅局限于岩溶塌陷。但是,对于深层地下水开采或矿山深层排水;导致地面塌陷的区域不属于本次区划范围。④由于地下水水文地质结构特性,地下水水质极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主要是指土壤介质和含水层介质颗粒较粗,渗透性能较好、地下水水位埋藏较浅的地区。4.2.3 地下水水源涵养区
地下水水源涵养区是指为了涵养水源和重要泉水的补给,而限制地下水开采和人类活动的区域。除局部有开发利用功能或易发生地质灾害地区外,山区原则上划定为水源涵养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划分为地下水水源涵养区:①观赏性名泉或有重要生态保护意义泉水的泉域;②有重要开发利用意义的泉水的补给区域;③有重要生态意义且必须保证一定的生态基流的河流或河段的滨河地区。
4.3 保留区划分依据
保留区是指当前及规划期内由于水量、水质和开采条件较差,开发利用难度较大或虽有一定的开发利用潜力但规划期内暂时不安排一定规模的开采,作为储备未来水源的区域。
保留区划分为不宜开采区、储备区和应急水源区3类二级功能区。对于面积较小的地下水二级功能区,可考虑与其它功能区合并。保留区各地下水二级功能区主要划分依据如下。
4.3.1不宜开采区
不宜开采区是指由于地下水开采条件差或水质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现状或规划期内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或开发利用条件较差的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区域,划分为不宜开采区:①多年平均地下水可开采量模数小于2万m3/a·km2;②单井出水量小于10m3/h;③地下水矿化度大于2g/L;④地下水中有害物质超标导致地下水使用功能丧失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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